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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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侦查监督职能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16-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侦查监督环节看当前我县社会主要矛盾的

类型特点及化解社会矛盾之对策


一、当前上栗地区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及动向

2009年至2012年3月份,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案件585件 890 人。捕人多、羁押率高,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反映出上栗地区犯罪频发,社会矛盾纷繁尖锐,特别是各种利益、权益之争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通过办案来看,当前上栗地区突出的社会矛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

“两抢一盗”等侵财、人身损害、涉毒涉赌涉爆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在我院办理的批捕案件中占70%以上,达407件620人。尤其以桐木、金山、上栗镇最为突出。该三镇农村人口密集,就业压力大,无所事事者众,加上民风强悍,些微小事,引发命案;持凶抢劫、入室行窃等手段花样翻新,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压力巨大

上栗县的两大支柱产业为“一红(花炮)一黑(煤炭)”,均为高危产业,由此而衍生的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等犯罪比较严重,且有证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设备陈旧未及时提升改造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及危险物品肇事等案件多有发生,这类案件发生非死即伤,后果严重,因为赔偿及后续处理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加上因为非法争夺矿产资源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件频发,2009年至今我院共批捕此类案件22件35 人。

近年来,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不菲成就。但在引资过程中也容易造成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失地农民和引资企业的矛盾日益凸显,权益类纷争较为普遍。近年来相继发生如桐木印山台水泥厂与当地村民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赔偿纠纷;福田正大水泥厂就扩大厂区与福田镇连陂村因征地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用地纠纷;桃花村部分村民就饮水污染问题与东升采石场采矿而引发的打砸抢式的寻衅滋事;金山镇金园花炮厂就安全问题与樟坊村部分村民引发的聚众斗殴;上栗镇永红村部分村民与当地一花炮厂就用地补偿问题而引发的毁坏财物等。这些矛盾在我院批捕环节都已得到相继化解。

3、农村两委个别管理人员道德失范,涉恶势力混入基层政权不容忽视

在上栗广大农村,因为个别村级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加上村务不公开,财经管理混乱,甚至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严重违法违纪,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盾纷争日益加剧。特别是在村级换届选举之时,贿选及暴力选举现象时有发生,涉恶势力进入基层政权成为可能,村民维权、控告、上访之路阻隔。近年来,因为村民举报,我院立案查处的村级管理人员贪污受贿案件就有2件4人,均已判处3年以上实刑,移送纪检部门处理10人以上。并且因为村级管理人员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就有2件4人,立案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1件1人。最为典型的案件是清溪村原村委会主任甘某因与该村支部副书记沈某政见不合,加上担心在换届选举中可能被沈某挫败,于是怀恨在心,雇佣多名凶手对沈某挥刀相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院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甘某等1件3人,其余涉嫌犯罪人员正全力追捕。

4、邻里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有所上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邻里纠纷,因家庭婚姻产生的财产继承、子女抚育及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农村各阶层之间由于贫富差距导致矛盾频发,地滩林矿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因使用权或环境得不到保护等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的也较为普遍,此外,工程建设领域中,承包方恶意欠薪而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而引发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

2009年至今,我院共办理32件婚姻家庭矛盾案件,多数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积怨或一时冲动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若被害人只受到轻伤,而嫌疑人能具结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站在维持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我院一般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例如我院于2011年7月份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因听信母亲说其妻王某有出轨行为而与妻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便打了起来,王某被打倒在地后,吴某即向王某腰部猛踢一脚,致使其三根肋骨骨折。公安机关对吴某立案侦查后,将吴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我院受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分析,认为吴某伤害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轻易作出逮捕决定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于是承办该案的干警主动会同乡、村有关干部对吴某夫妻进行了调解,在政策法律的感召下,吴某痛哭流涕、深表悔意,表示今后一定善待妻子,担负起家庭责任。王某也表示只要丈夫能悔过,为了孩子与家庭,愿意原谅并接纳丈夫。夫妻终于握手言和、重归旧好。鉴于此,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决定。

2009年至今,我院共办理51件邻里纠纷案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中国基层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邻里之间也易因为宅基地权属、相邻权、琐事口角等发生矛盾纠纷,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有的甚至发展成家族之间的群体性伤害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我院本着调解为先的原则,尽力消弭对立情绪,修复受损害的邻里关系。如我院2010年4月份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系邻里间的房屋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出具申请要求不追究刘某法律责任,故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刘某。

5、交通肇事触目惊心,引发纠纷最为堪忧

2009至今,上栗交警部门平均每年接报出警处理交通事故1000余起,立案侦查的交通肇事案及冒名顶替包庇案亦有53件53人,其中,直诉26件26人,向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报捕27件27人。这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均为交警部门就双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受害方赔偿金未到位,矛盾未能化解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批捕环节短短7天之内,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70%的案件都已促成民事赔偿到位,受害方家属遭受的失去亲人之痛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对于案发后没有逃逸等从重情节,且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嫌疑人,我院多数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减少了没有必要的羁押,受害方与肇事者的矛盾也在检察环节及时得到化解。剩余30%的案件因为肇事方举债无能,或系黑车,保险索赔无望,赔偿金不能到位,或有从重及故意犯罪情节的,我们为其划定红线,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一律批准逮捕。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办案人员还积极联系民政部门及案发当地党委政府,请求为受害方提供一定救助,避免因赔偿不到位而引发堵车堵路、围攻政府、群殴肇事者等群体性事件发生。2010年3月某日发生在319线彭高路段的一起致多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因肇事者逃逸,案件久侦未破,赔偿未能到位,伤亡者家属联系亲友,在319彭高路段主干线上设置灵堂,堵车堵路数10小时之久,加上不明真相群众围观,好事者恶意起哄,319交通瘫痪。公安机关即应急拘押了杜某等5名积极参加者,之后,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报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审查后认为杜某等5人虽是该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但并非系该案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有证据显示首要分子另有其人(系一年满70以上的老年人,公安机关未曾拘押报捕该70岁以上老年人符合法律规定),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不同于其它聚众型犯罪,刑法第291条明确规定只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予以处罚,“积极参加者”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因而,杜某等5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我院建议对杜某5人予以释放后才逐渐得以平息,后来公安机关也查实了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受害家属才息访事了。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

1、涉农矛盾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此类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各项工程征地面积不断扩大,拆迁安置量随之增长,补偿标准不一,村民认为征用补偿费偏低。二是各类民间纠纷。主要是企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给群众带来影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破坏了老百姓的饮水管道和水源,甚至严重影响老百姓的住房居住条件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2、上访性矛盾日益增多。

在涉法涉诉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不走正当的上诉、申诉途径,而是频繁的向省、京等部门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其中有些上访者确实是正常诉求得不得公正处理,但有些上访人员错误地认为“不管事情大小,一到北京就了”,故意扩大事态,制造社会影响,给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施压,使矛盾升级,加大处置化解的难度。

3、社会矛盾容易激化。

在当今迅速崛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少数人的思想观念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趋动,变得自私和狭隘,赌气、斗狠,无视法律的行为明显增多,有些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工作或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一句不中听的话而大动干戈,在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引发成刑事案件和恶性案件。有的矛盾纠纷潜伏时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长期积累,突然暴发,酿成大案要案。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4、社会矛盾各类型相互交织,纷繁复杂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有些是单一的,但绝大多数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且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如果调处不当极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如对返乡农民工、城镇待业青年等闲散人员的管理和“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问题发展滞后,上述人员往往容易将极细微的琐事纠纷扩大、延伸,最终酿成恶性案件。

三、侦查监督环节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在检察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社会矛盾,而且该社会矛盾在侦查监督之前就已经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运行,大多数社会矛盾一旦发展到需要检察监督去化解的时候,其中的利益主体就会更加多元化,利益诉求就会更加多样化、利益矛盾就会更加复杂化、影响范围就会更加扩大化、利益双方的矛盾就会更加对抗化。我们认为,所有检察环节的矛盾要得到好的化解,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检察批捕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的做法是:

1、从严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大局稳定。打击犯罪永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一点不容置疑。犯罪是社会矛盾最典型的表现,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是社会矛盾由萌芽状态逐渐发展,进而加剧,最后爆发而形成的。犯罪的发生,是矛盾的集中表现,是矛盾双方摩擦加剧的最后形态。根据矛盾定律,在化解矛盾时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绝对矛盾和相对矛盾。结合到案件,其主要矛盾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处理的好,那就是正义得以伸张,一方认罪伏法,一方得以抚慰;处理不好,就可能造成当事人双方对于处理决定都不服,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等一系列问题,造成新的社会矛盾。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案件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其中,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持从重从快打击,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如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走私、骗税、制售伪劣商品、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犯罪时,坚持从重从快批捕是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最重要措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重从快批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必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009年至今我院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案件40余件,其中不少为团伙作案,性质极其恶劣。对于此类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情节,依法从快、从重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积极维护了我县社会治安的稳定。

2、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人文关怀。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相对应,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可以从宽处理,尽力教育、感化、挽救,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大多数犯罪是人民内部的纠纷、利益关系冲突所引发,上栗地区也不例外。而在各种犯罪行为人中,大部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等。这些犯罪行为人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而且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成员,对于他们,不能一味地严刑重罚,应适用中央要求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切实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轻微刑事犯罪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要尝试实行附条件不捕,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和谐因素。对于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刑诉法修正案93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继续羁押必要性要进行审查,对社会危险性已经消失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总之,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和政策从宽的一面,增进检察环节的人文关怀。

3、尝试创新,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占相当比例。如果一味地用“严刑峻法”的思维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往往形成加害方入狱,受害方民事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两败俱伤、愈诉愈仇的局面。为此,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立足创新,在办理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将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大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从而有机地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实现由对犯罪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矫正。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必须始终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无论在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涉案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调处过程中,协助调处中心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要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4、立足监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慎用逮捕措施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社会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在不断加大,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部分贫困人群目睹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心理失衡,产生了强烈的埋怨、不满、仇富情结,一旦遇上如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建房、用水、劳资、交通、生产、医疗等事故纠纷等发生,便如火上浇油,一点就着,加上一些基层干部作风不实,漠视群众合理化诉求,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导致局面不易控制。处理该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则上宜疏不宜堵,要耐心细致听取群众意见,分析该类事件背后的前因后果;要摆事实,讲道理,深入群众中开展工作。对于在群体性事件中存在打、砸、抢行为,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公私财产损失巨大且系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涉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绝不能一味容忍、宽容,应依法严肃处理,罪该逮捕的绝不手软。而对某些权益受到一定程度地侵害,本身是违法行政的受害者,只因表达诉求方式方法激进,虽造成一定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刑事犯罪后果的,慎用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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