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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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增强服务的针对性
时间:2016-08-23  作者:黄贤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做法


2009年以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根本途径,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入点,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为民营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上栗没有国有企业,花炮、煤炭是两大传统主导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发展,成立了工业园,通过招商引资吸纳了一批企业入园发展。这些民营企业在上栗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是上栗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为推动上栗民营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开展了“我为上栗发展做什么”大讨论和县情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执法理念,使全体干警深刻地认识到民营企业是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全体干警意识到保民营企业就是保增长的共识,切实增强了全体干警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立足检察职能,强化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措施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花炮企业是上栗税源的主力军,占上栗税收的半壁江山。为给该行业的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上栗县检察院积极查办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整肃行业不正之风。2011年8月,反贪局干警在走访一些花炮企业时,有企业主反映金山镇的一些花炮企业主在销运花炮的过程中可不必到政府交税,原本每车应缴税10800元、8800元的只要每车交2000无、1500元给社会闲散人员手中,这些人便可以将载花炮的车辆带出上栗上高速公路。这些不法花炮企业主因在销运的过程中大大减少了税收成本支出,在外省销售的时候烂价,造成同行业恶性竞争。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在经过深入细致的初查后,及时传讯有关社会闲散人员、偷税企业主及金山镇税务稽查人员,并进而对金山镇税务稽查队队长邓某、副队长张某某以涉嫌受贿罪、对带车的社会闲散人员黄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为国家追回税款120余万元。该案的办理,在上栗花炮税收征管、稽查领域及整个花炮行业中引起了震动,对偷逃税收不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遏制作用。案件办理后,我院及时组织预防干警到乡镇政府开展警示教育讲座,针对花炮征管、稽查中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我院及时向乡镇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帮助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促进了花炮行业税收征管秩序向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方向发展。

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企犯罪,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治安、生存环境。我院通过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责,突出重点,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打击实效。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民营企业周边发展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优化企业的生存环境。上栗一些合法煤矿周边非法小窑煤井泛滥,破坏资源,在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大的同时,也危及到合法煤矿的安全。上栗一些职能部门原先的打击模式是开展阶段性的炸井统一行动、治安拘留、或在出现事故后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打击力度不够。针对这一问题,我院在抽调人员配合县政府开展“打非”统一行动的同时,综合发挥检察职能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上综合进行治理。我院向县地矿局、公安局提出了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矿主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做好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鉴定结论,在审查批捕、公诉环节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从刑罚的角度加大了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力度,对非法生产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积极查处了煤矿非法生产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在法律政策界限内,加大保企业发展工作力度。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过程中,我院从审慎、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解放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改变传统的重打击轻预防、重制裁轻治理的做法,用服务统揽打击、监督、预防、保护工作。福田镇东升采石场是上栗最大的非煤矿山企业,在促进当地村民就业、上交税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企业主李某某从节省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购买了社会上用化肥、柴油土制方法生产出来的炸药用于生产,被拘留、逮捕。我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查明李某某虽然购买的炸药数量大,但这种炸药只能与正规炸药放在一起才能引爆,其主要作用是增大爆破力,且用于合法生产。我院从保企业、保经济增长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2009年10月,浙江一基层检察院带着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到我院请求司法协助,请求我院配合、协助传唤长平乡花炮企业主荣某某,周连春检察长亲自出面与该乡党委领导一起做荣某某的工作,并加强与浙江方检察院办案同志的协调沟通,通过深入有效的工作,促成了荣某某如实讲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浙江检察机关也对荣某某没有立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事后,我院还加强与浙江方检察院的联系,通过他们的联系协调,帮助荣某某收回了货款。

三、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我院在认真做好办案工作的同时,加强了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是实行挂点联系制度,派出检察干警到一些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做特派员,通过“检察官三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群众贴心人等活动加强了与民营企业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意愿和司法诉求,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办结民营企业的各类举报、信访、控告、申诉案件,并协调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二是有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引导他们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依法发展的健康成长之路。三是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在办案及预防服务过程中,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产、供、销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健全防范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实效

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式方法,严肃检察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树立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是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政策。能认真做好“六个界限”、“六个不轻易”、“四个注意”。注意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界限、行贿与被索贿的界限、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正常的商业促销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效。在办案中讲究方法和策略,做到“六个不轻易”:即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轻易冻结企业帐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2009年我院在上栗一机砖厂三名股东与供电工作人员内外沟结窃电被我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考虑到三名股东全部被羁押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我院在拘留两天后便对其中一名股东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我院在办案中,要求办案干警做到:“四个注意”:即注意保护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注意不泄露企业主、家庭和财产状况、注意不扩散办案情况,注意不发表有损企业及其经营者信誉名誉的言论。

二是严肃检察工作纪律。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办理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时,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坚决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严禁占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向涉案企业收取或索要办案经费;严禁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借办案或服务之便向企业推销产品或低价购买产品,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三是广泛接受监督。在为企业经营发展服务的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虚心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要求和意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和反馈渠道,依靠他们帮助和支持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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