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小专题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简报信息
刑检微课堂│烟花爆竹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专题研讨
时间:2023-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检察理念,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刑事检察队伍素能,全力锻造过硬本领。上栗县检察院开设“两周一讲”的“刑检微课堂”,刑检部门全体干警分别领题轮流“授课”,围绕办案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结合最新的理论知识,通过以输出带输入、以教促学的方式,促进干警高效学习、快速成长。

9月6日,“刑检微课堂”第一课开讲。四级高级检察官黄贤林立足于烟花爆竹主产区的县情实际,以《烟花爆竹领域刑事案件办理》为主题,围绕烟花爆竹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危险作业刑事案件认定和量刑标准等方面,对烟花爆竹领域相关罪名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全方位讲授了一堂关于烟花爆竹领域刑事案件的知识,为今后规范化办理烟花爆竹领域刑事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课上,干警们针对近期所办烟花爆竹领域刑事案件纷纷踊跃发言,提出了办案中的疑点、难点,检察官对疑点、难点进行了一一解答。课后,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刑检微课堂”授课内容具有极强的实操性,进一步增强了对烟花爆竹领域相关罪名的理解,提升了办理烟花爆竹领域刑事案件能力。

下一步,上栗县检察院将以“刑检微课堂”为载体,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机制,久久为功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法条链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