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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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时间:2021-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栗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因无固定收入且染上吸毒恶习,先后八次在上栗县桐木镇、鸡冠山乡和湖南浏阳文家市镇等地流窜作案,以未拔车钥匙或未上锁的摩托车为目标,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接应,盗窃所得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5辆摩托车价值3232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陈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陈某某、张某某盗窃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小贴士:

陈某某、张某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生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要脚踏实地,才能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避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扰平静舒适的生活。同时也要看管好自己的手避免伸向他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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