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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检说案】且“刑”且珍惜
时间:2023-09-05  作者:徐佳妮、何健一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经有一份重获自由的机会摆在我面前,我却没珍惜,等到失去自由后,我才后悔莫及。”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一错再错!

情回顾:2022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黎某某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协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40余万元,其中诈骗资金3万余元,黎某某获利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某为赚取非法收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检察官提示: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一种宽容性刑罚,给罪犯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更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绝不可触碰“高压线”。对于适用缓刑的罪犯,应该更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自由身,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且“刑”且珍惜!否则,必须为自己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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