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什么?了解一下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19时55分许,陶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搭乘他人,由桐木集镇方向往湖塘村方向行驶,途经S224省道8公里100米(湖塘村安置区附近)路段时,遇张某某在其道路前方右侧路边行走。因陶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张某某相撞,造成陶某某、张某某等人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2022年10月15日出院。经鉴定,张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脑挫裂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七级。
张某某因伤能力受限,遂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函请上栗县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支持其向上栗县人民法院起诉。2023年12月,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三、哪些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具体来说,对以下情况检察机关都可以支持起诉:
1.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2.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4.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