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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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时间:2023-09-05  作者:李德志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我们必须在绿水青山中迸发出更大的生态自觉,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牢牢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公益诉讼监督,努力在加快推进“五县”建设、奋力迈进“赣湘边区域发展第一方阵”中彰显检察担当、作出检察贡献。自2020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0余件,督促清理各类固体废物垃圾330余吨、督促涉案企业和个人补植复绿2180余亩。该院办理的督促履行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办理的督促矿山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被市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该院被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表彰为“2020-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


强化政治引领

下好公益诉讼“先手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从政治上分析问题才能看清本质,只有从政治上解决问题才能抓住根本。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政治引领,始终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中心大局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推动。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活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有价,损害要赔”的生态恢复责任落到实处,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者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环境恢复治理的民事责任。2020年以来,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2件,其中,办理的遵义某公司、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萍乡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获法院判决支持。让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既承担了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又承担了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复绿管护、替代性修复等修复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助推社会治理

用好公益诉讼“连环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段,治未病”。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延伸监督触角,助推溯源治理。深入剖析跨境倾倒危险废物、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发生的问题根源,对生态监管领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加大整治力度,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加强行业监管、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等检察建议10余份,有效推动相关领域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如该院办理的张某、文某等人污染环境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系统治理“后半篇文章”,推动区域内更高层面的打击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行动,提升日常监管能力,有效消除同种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护屏障,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凝聚保护合力

扩大公益诉讼“朋友圈”

聚沙方能成塔,握指方能成拳。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探寻构建各方密切配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该院与县政协共同构建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凝聚检察法律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合力,实现生态公益守护的“双向奔赴”。建立“河(林)长+检察长”生态保护联动机制,构建多方协同监督格局。立足县情实际,牵头6家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聚焦生态修复工程,实现各类生态修复资金的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科学支出,确保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该院已在9起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督促涉案人员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为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全力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为守护上栗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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