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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时间:2016-08-23  作者:钟晓艳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该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这次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笔者拟结合学习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和公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一简单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人员结构低龄化、作案过程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重复犯罪高发化等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教育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重点回应了这一问题,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这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今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做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种试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字看,未成年人犯罪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形势比较严峻。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刑事诉讼法也凸显了这一点。从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单纯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简单的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必须针对当前的具体形势,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可以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来讲具有教育与挽救的双重作用,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和重要作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法》第271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方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271条,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是:(1)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且犯罪情节明显重于不起诉司法解释的范畴之内的。(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3)所犯罪名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二)附加条件,考察期及在此期间相关人的义务

附加的条件和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是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附加条件应以义务性条件为主,且以“实事求是,量力而为”为原则,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附加条件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若嫌疑人不同意则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例如,附加条件可以如下:(1)立悔过书;(2)向被害方道歉;(3)对被害方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方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方、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禁止出入某些场所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否则会出现“以钱买刑”的现象,产生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根据《刑诉法》第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此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的义务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根据《刑诉法》第273条,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公正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审查报告程序。①承办人审查。即承办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作出风险评估,即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激化矛盾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及时评估风险、化解不安定因素,解除后顾之忧。 ②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③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④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⑤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方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

2、考察、监督、评价程序。①考察帮教。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由考察帮教单位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承办人定期回访考察。②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承办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方、考察监督人的意见,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帮教单位打分等形式,汇总情况综合评价,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③上报审批。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审批报备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3、最终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

4、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方,公安机关、被害方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方认为附条件执行有错误的,亦可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严密的程序设计和严格的程序实施可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正义。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

1、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塑性较强,有的被“羁押”后被“交叉感染”,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方法。

3、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监外刑的占有较大比例,且犯罪人被判刑后,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并未适当赔偿。附条件不起诉为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挽回被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了实现的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整体来看,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新刑诉法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几个不足:

第一,适用范围不合理。新刑诉法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将过失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合理。

第二,适用条件不充足。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个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即使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笔者以为,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以便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另外,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有些狭窄,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三,考验期限规定针对性不强。新刑诉法设置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

综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重新确立了评价方式,着重于对被害方、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卢建翔 钟勇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06-20

2、李炎飞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析2011-11-17

3、岳慧青 多角度把握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2012-03-20

5、李华 金轶 杨新娥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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