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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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三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0-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公开是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的一重大举措。2019年至今我院召开公开听证3次,公开宣告1次,公开答复1次,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我院“三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开听证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至今我院共召开公开听证3次,分别为李奎申诉案、邓绍清刑事申诉案、吴贤伟控告案(非公开)。

1、李奎申诉案。

2019年1月2日,李奎不服我院不起诉决定,认为龙用波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委托其妻朱玉萍对我院栗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申诉,请求我院撤销栗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不起诉决定书。

龙用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日上栗县公安局将龙用波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我院于2018年5月30日审结,决定对龙用波存疑不起诉。

我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并于1月22日立案复查。3月14日,我院召开李奎的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两名县人大代表、一名律师共三名听证员共同参加听证,会上原案承办检察官就原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阐述说理,申诉人李奎也陈述了自己申诉的理由及依据,随后原案承办人及申诉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说理、辩论,听证员围绕原案的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了发问。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后,三名听证员依据听证规则对原案的处理是否恰当及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形成了评议意见,我院将该评议意见作为办理本案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李奎对我院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感谢。2019年3月21日,我院经复查认为原案处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2、邓绍清刑事申诉案。

申诉人邓绍清不服我院栗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原案犯罪嫌疑人梁细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对原案犯罪嫌疑人梁细香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5月13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申交(2019)5号交办通知书将邓绍清刑事申诉案交我院审查。我院2019年5月16日立案复查。

上栗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9日以上公(东)诉字【2018】0240号起诉意见书将梁细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并经审查后,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4月29日对原案犯罪嫌疑人梁细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16日,我院受理了申诉人邓绍清的刑事申诉,承办人通过详细审阅原案案卷,听取了申诉人及其委托人意见,走访当地卫生院、派出所、医保局、医院等部门,向多名医科专家进行咨询等方式开展了审查。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我院启动公开审查办案形式。2019年5月29日,我院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司法所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共三人作为听证员,召开了对邓绍清刑事申诉案的公开听证,先由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然后由原案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示相关证据,然后进行辩论,听证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发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对案件进行评议。我院将评议意见作为办理该案的重要参考。

之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并进行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重要证据,足以排除申诉人邓绍清左肱骨髁上骨折在其与梁细香揪扯前已经发生的疑点,并足以认定申诉人邓绍清左肱骨髁上骨折与梁细香在揪扯中的行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梁细香具有伤害申诉人邓绍清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7月9日,我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邓绍清在收到我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后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肯定,并对我院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2019年7月15日,我院以梁细香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上栗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细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3、吴贤伟刑事申诉案(非公开)。

2020年6月16日,吴贤伟不服上栗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轻,向我院提出申诉。

曾招敏猥亵儿童案,上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曾招敏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同年3月16日以曾招敏犯猥亵儿童罪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赣0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招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我院于2019年6月16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复查。考虑到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吴贤伟同意并做好隐私保密措施后,7月2日,我院召开吴贤伟刑事申诉听证会,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一名县妇联工作人员、一名律师共三名听证员共同参加听证,会上原案承办检察官就原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阐述说理,申诉人吴贤伟也陈述了自己申诉的理由及依据,随后原案承办人及申诉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说理、辩论,听证员围绕原案的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了发问。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后,三名听证员依据听证规则对原案的处理是否恰当及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形成了评议意见,我院将该评议意见作为办理本案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吴贤伟对我院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感谢。2020年7月7日,我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吴贤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不予支持

(二)主要措施

一是准确把握听证原则。坚持公开听证的三项原则:在案件承办人、当事人之间引入第三方,使办案过程接受当事人监督的公开性,在公开听证过程中要保持中立的中立性及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只“听”而不当场作出结论的程序性。

二是仔细做好准备工作。在听证前,详细熟悉案情,归纳提炼听证的疑点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了解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取得当事人的配合。

三是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因公开听证不仅只涉及第三检察部,还会涉及到原案承办部门、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因此做好公开听证会前的部门沟通协调尤其重要。

(三)取得成效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积极推动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召开公开听证的三件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均未对刑事申诉复查结果提出复查。

二、公开宣告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至今我院共召开公开宣告1次,为对上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怠于履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监管职责案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宣告送达。该案为我院从上栗县公安局调取的相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显示,发现上栗县范围内多家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法行为。“网吧”经常被未成年人作为聚集人员、谋划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具有破坏社会安定和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情形,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遂进行立案调查。我院在案件线索获取、立案审查、证据调取、社会调查、法律文书草拟等重要环节召开办案组会议,在听取案件办理进展的基础上,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法律、程序、配合问题,后决定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检察建议,当场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宣读了检察建议书,并就检察建议书相关内容进行了释法析理,希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依法履职,与检察机关一同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

(二)主要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要求全体办案组人员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和送达。提出高质地办高案件是顺利进行公开宣告送达的基础,公开宣告送达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全社会对公益保护形成共识。

二是细致组织。首先我院组织精干业务力量,在市院的精心指导下对该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办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精确精准,同时由分管领导统筹,多次组织与被送达单位人民监督员等的座谈衔接,商讨公开宣告事宜。

三是及时宣传。在公开宣告送达过程中,我院及时收集宣传所需文字、图片素材;送达活动结束后,我院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开宣告送达活动撰写信息、宣传稿件,及时联系院宣传部门请求协助配合多渠道、多路径开展宣传报道,扩大工作影响和成效。

(三)取得成效

该次公开宣告送达活动提高了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识了解,践行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多赢理念,促进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高质高效解决。

三、公开答复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至今我院共召开公开答复1次,为陈诗海刑事申诉案。

申诉人陈诗海不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萍刑一终字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裁定刑事部分,改判申请人无罪,并依法追究相关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9年3月4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申交(2019)3号交办通知书将陈诗海刑事申诉案交我院办理。

2012年2月15日,上栗县公安局将陈诗海涉嫌故意伤害案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2年3月14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7月31日,上栗县法院以陈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诗海不服上诉后,2012年11月7日,萍乡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我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经审查后于2019年4月2日作出栗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陈诗海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于当日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律师共同对其进行答复,后其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二)主要措施

一是专人包案,稳定情绪。我院安排检委会专职委员李红文包案,并 加强与桐木镇政府、信访人所在村村委会的联系,在教育疏导、释法说理的同时,注意其动向,确保人员稳定。

二是释法说理,疏导教育。在市院的指导下,继续做好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工作,同时建议协调桐木镇政府做好对陈诗海的包案负责、动态掌握、疏导教育等稳控工作,将其稳控在当地,确保人员情绪稳定。继续做好协调,尽量和县公安局、县法院一起参与信访案的化解,形成工作合力。

(三)取得成效

本次公开答复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虽未达到息诉罢访,但也引导了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保持控申工作的公开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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